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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鼓励2022年底前淘汰2500t/d的水泥熟料生产线 100万吨以下粉磨站!

   2020-10-20 294
  
日前,合肥发布《合肥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其中对水泥行业而言:
 
  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推动实施热电、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合肥市现有水泥企业自2020年10月1起,污染物排放需达到《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即控制在NOx(以NO2计)100mg/m3以下、SO2 50mg/m3以下,颗粒物10mg/m3以下。加强脱硝出口氨逃逸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有效控制氨逃逸;加强对氨水装卸及储存工序的管理,建立密闭装卸和进料收集系统,采取高效处理措施减少储罐区和装置区的无组织排放,并设立报警和应急装置。此外,加强水泥行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推行清洁生产。加强水泥企业物料堆存、破碎、粉磨、烘干、煅烧、包装与发运、废物共处置等环节的工艺无组织排放管理,确保物料堆存、破碎、转运等要全密闭,提高各转载、下料口等产尘点的废气收集处理效率。所有工艺设备要与除尘设施同步运行,避免产生无组织排放。对于不能按期改造达到相应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进行关停。
 
  鼓励按照《建材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2019版)》,2020年底前淘汰单套粉磨水泥产能100万吨以下的粉磨设施,2022年底前淘汰2500吨/日的水泥熟料生产线。
 
  到2020年,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10%。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工作落实方案。开展涉煤炭、矿石、砂石、水泥、化工原料等大宗物料运输结构摸底调查,对企业未按环评报告要求使用铁路专用线、水路、管道等运输大宗物料的,限期整改。大力推进铁水联运,具备水路、铁路货运条件的重点企业,不得公路运输煤炭和矿石。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水泥、电力(含热电)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既有铁路运输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2020年达到50%以上。
 
  在冬季(10月—次年3月)PM2.5污染严重时段,实行水泥、砖瓦等企业错峰生产。
 
  全文如下:
 
  合肥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明确要求,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在2025年底前实现PM2.5基本达标,2030年底前实现空气质量6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臭氧)全面稳定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能源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及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互利共赢。
 
  二、规划原则
 
  结构升级,布局优化。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先决条件,优化空间开发利用格局,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促进产业高端高效绿色发展。
 
  质量为纲,精准施策。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对大气污染成因进行科学化、定量化分析,对不同污染源、不同污染物、不同季节制定差异化污染防控措施,精准施策,提升大气环境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依法推进,长效治污。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督促和引导企业深化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
 
  社会共治,区域联动。明确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建立部门协调与区域联动机制,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全社会治污格局。
 
  三、规划目标
 
  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能力稳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包括SO2、NO2、CO、O3、PM10、PM2.5等6项主要环境空气污染物全面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全面消除重污染天气。
 
  近期目标:力争到2020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42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臭氧污染恶化趋势得到遏制,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要求。
 
  中期目标:力争到2025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臭氧浓度达到下降拐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要求。
 
  远期目标:力争到2030年,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四、规划期限及范围
 
  (一)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合肥市所辖全部行政区域,包括蜀山区、瑶海区、庐阳区、包河区、巢湖市、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辖区总面积1.14万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18年。规划期限分为近期(2018-2020年),中期(2021-2025年)、远期(2026-2030年)。
 
  (三)目标点位
 
  目标点位为市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点。
 
  五、重点任务与措施
 
  (一)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
 
  1.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调整产业布局。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加快区域产业调整。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环境管理力度。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
 
  优化城市用地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遏制城市圈层式蔓延,实现城镇集约高效发展。划定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严格空间管控要求,将生态底线作为城镇空间布局必须避让的前提条件,生态空间禁止建设对生态功能有影响的工业、采矿等项目。严格按照三线一单划定的优先保护区、重点管控区、一般管控区等进行分区管控,重点管控区、一般管控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实施“倍量替代”,执行特别排放标准的行业实施提标升级改造。结合合肥市气象条件、地表通风能力和城市结构,按照顺应合肥市主导风向、利用局地环流、尊重城市格局的原则,结合生态冷源、考虑城市热岛等因素,“破立并举”,构建城市多级通风廊道系统,形成城市4大通风口、9条一级通风廊道、18条二级通风廊道,改善城市风环境。
 
  2.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两高”产业准入目录和产能总量控制政策措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执行过剩产能淘汰标准。
 
  3.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国家规定及省要求,细化“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20年,全市各区基本完成小污染源排查工作,中心城区完成“散乱污”污染源的关停、治理并纳入有效管理。
 
  4.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原则”,结合合肥市实际,全面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核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加大依证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督促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动实施热电、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工业废气收集处理效率,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鼓励已达标企业按照国内外先进水平升级改造。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对肥东循环经济示范园、庐江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根据园区企业特点逐个制定整治措施,做到“一区一案”,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所有园区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5.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加快发展新动能,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积极支持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在全国及全省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二)优化能源结构和催进清洁生产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任务,到2020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进一步下降,全市控制在1600万吨左右,占能源比重降低到45%左右,天然气占能源比重提高到18%。到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省控目标范围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15年下降17%,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比重提高到8%以上。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
 
  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新增耗煤(电力行业除外),实施煤炭消费量1.5倍减量替代(如上一年度未完成省空气质量考核且排序位列后5位,则需实行2倍减量替代)。非电行业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纯凝、抽凝燃煤电站。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工作。
 
  制定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在国家和省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
 
  2.实施“煤改气”和“以电代煤”
 
  在落实气源、保障民生的前提下,加快燃气管网建设,在陶瓷、玻璃、铸造等行业积极推进天然气替代煤气化工程,有序实施燃煤设施煤改气。结合区域和行业用能特点,积极推进工业生产、建筑供暖供冷、交通运输、农业生产、居民生活五大领域实施“以电代煤”,着力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对新增“煤改气”项目,要坚持增气减煤,以气定改,在签订供气合同的前提下,有序实施。
 
  3.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使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装配率不低于55%。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
 
  4.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加快光伏发电建设,大力推广厂房、公共建筑等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优化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县(市),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鼓励发展固体成型燃料、生物天然气、纤维素燃料乙醇等生物质燃料,合理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发电厂。生物质燃料锅炉需配备低氮燃烧,NOx排放浓度不超过50毫克/立方米。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参照其他省市执行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构建智慧能源系统,推行节能低碳电力调度,提升非化石能源消纳能力。到2020年,全市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200万千瓦以上,秸秆电厂装机规模达到9万千瓦左右,垃圾焚烧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0万千瓦左右,全市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和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省要求。
 
  5.加强散煤治理
 
  全面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锅炉燃煤技术标准,做好散煤使用现状调查,对散煤销售网点、餐饮烧烤、流动摊位等使用散煤及生活散煤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制定散煤治理实施方案,拉单挂账,逐一销号。建立散煤禁烧长效监管机制,纳入网格化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有禁燃区外还有燃煤锅炉的县(市),应进一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逐步实现无煤化。拉网式排查并依法查处禁燃区销售使用燃煤行为。实施草莓种植业及畜禽养殖业散煤管控。进一步加大洗选煤和配煤技术推广力度,逐步削减分散用煤和劣质煤使用比例。建设煤炭储配基地,开展集中配煤、物流供应试点示范,实现煤炭精细化加工配送。大力推广优质型煤和新型炉具,提高燃烧效率。到2020年底前,散煤消费量大幅降低。
 
  (三)深化工业源大气污染防治
 
  1.严控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的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三挂钩”,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文件,依法不予审批。鼓励排污权交易,倒逼排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清洁生产,减少对排污权的占有,鼓励通过市场将结余的剩余排污权指标进行转让,持有的排污权数量不足以及未按规定履行清缴义务,不得核发、变更其排污许可证。强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依法对无证或超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实施约谈、处罚和限期治理,到2020年,全面完成合肥市内覆盖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内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2.电力、热力生产行业整治
 
  华能巢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皖能合肥发电有限公司、合肥新能热电有限公司、神皖合肥庐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火电热电企业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底前,合肥热电集团众诚分公司、天源分公司、安能分公司、金源分公司、以及东方热电有限公司、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热电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华能巢湖电厂二期2×660MW、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金源分公司2×350MW、神皖合肥庐江发电有限公司2×1000MW等规划中发电机组建成时需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按照节能供热规划,鼓励拆除位于市区的老旧低效热电机组。
 
  巢湖市鑫皖新能源有限公司、庐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在正在建设的长丰皖能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以秸秆等农林生物质作为燃料,现有锅炉到2020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新建锅炉投产前需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合肥长丰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中节能(合肥)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及正在建设的庐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节能(肥西)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肥龙泉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生活垃圾作为燃料进行发电,目前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到2025年底前,鼓励参照其他省市(如福建、海南、广东等)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控制,在技术经济可行性满足的条件下鼓励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加强对电力企业的煤场、灰场、卸煤、输煤和灰渣储运环节的全封闭建设和管理,保证储煤场喷淋装置,干灰厂喷水碾压的频率,卸煤、输煤、灰渣库等淋设施和除尘器效率,减少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水泥、玻璃、砖瓦行业整治
 
  合肥市现有水泥企业自2020年10月1起,污染物排放需达到《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即控制在NOx(以NO2计)100mg/m3以下、SO2 50mg/m3以下,颗粒物10mg/m3以下。加强脱硝出口氨逃逸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有效控制氨逃逸;加强对氨水装卸及储存工序的管理,建立密闭装卸和进料收集系统,采取高效处理措施减少储罐区和装置区的无组织排放,并设立报警和应急装置。此外,加强水泥行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推行清洁生产。加强水泥企业物料堆存、破碎、粉磨、烘干、煅烧、包装与发运、废物共处置等环节的工艺无组织排放管理,确保物料堆存、破碎、转运等要全密闭,提高各转载、下料口等产尘点的废气收集处理效率。所有工艺设备要与除尘设施同步运行,避免产生无组织排放。对于不能按期改造达到相应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进行关停。
 
  鼓励按照《建材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2019版)》,2020年底前淘汰单套粉磨水泥产能100万吨以下的粉磨设施,2022年底前淘汰2500吨/日的水泥熟料生产线。
 
  到2025年底前,完成平板玻璃企业升级改造,即玻璃熔窑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20mg/m3以下、SO2排放浓度控制在100mg/m3以下、NOx排放浓度控制在400mg/m3以下。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到2020年底前,淘汰16台砖瓦轮窑,保留的烧结砖瓦窑企业要进行脱硫除尘升级改造,提高砖瓦行业污染控制水平,全面普及袋式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以及湿法脱硫协同控制颗粒物技术,并同步安装在线监测,实现砖瓦企业全面达标排放。
 
  到2025年底前,砖瓦企业要力争达到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以下,SO2排放浓度100mg/m3以下,NOx排放浓度控制在150mg/m3以下。加强砖瓦行业无组织排放管理,配料、粉碎、成型、烧成等工序都要采取集中收尘措施,采用封闭式作业,并配备除尘设施,所有工序生产过程与除尘设施同步运行,避免产生无组织排放。此外,具有条件的企业,要以天然气为燃料替代原有煤或煤矸石,有效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4.工业锅炉综合整治
 
  巩固燃煤锅炉淘汰成果,对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逐一登记。全市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燃煤电厂锅炉除外)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全市范围内允许保留的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各县(市)区、开发区需对现有燃气锅炉逐一制定低氮燃烧改造方案,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工作;新建或整体更换后的燃气锅炉(设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mg/m3,在用的燃气锅炉(设施)经改造后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低于50mg/m3以下,并符合相应的锅炉安全技术要求。生物质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
 
  加快供热管网建设,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且无天然气管网的非禁燃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2020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
 
  根据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需淘汰或改造35t/h以下燃煤锅炉156台;位于经开区的安徽佳通轮胎有限公司3台燃煤锅炉(65t/h两台,50t/h一台)进行煤改气;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3台燃煤锅炉(220t/h三台)进行超低排放改造;452台燃气锅炉需进行低氮燃烧改造;61台生物质锅炉进行低氮燃烧改造。
 
  5.工业炉窑综合整治
 
  结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以建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煤气发生炉等拉网式排查,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建立管理清单。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及环保、能耗标准。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对保留下来的以煤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实施深度治理。
 
  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定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到2020年底前,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不能按期完成达标改造的工业炉窑进行关停。
 
  到2025年底前,鼓励参照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进行控制,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为20、80、180毫克/立方米。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以及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结合“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要求,制定涉工业炉窑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的综合整治方案,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加强工业园区能源替代利用与资源共享,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等,替代工业炉窑燃料用煤;充分利用园区内工厂余热、焦炉煤气等清洁低碳能源,加强分质与梯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清洁低碳高效产业链。
 
  6.强化VOCs专项整治工作
 
  结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制定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标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2020年底前化工行业完成首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开展摸底排查,包括工艺工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使用的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650克/升;除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维修外,汽车修补漆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鼓励底色漆和面漆使用不高于420克/升的涂料。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
 
  7.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
 
  加强对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环保日常巡查监管,继续深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严禁拆除闲置、停运各类污染物治理设施。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完善在线监控网络,推动实现对所有重点污染源的全覆盖,加强对在线监控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行正常、数据准确。强化各部门联动协作,实施超标排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实施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在区内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1.汽车制造业VOCs综合整治
 
  强化源头替代,加快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对汽车制造底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乘用车中涂、色漆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或水性涂料,加快客车、货车等中涂、色漆改造。
 
  加快推广紧凑式涂装工艺、先进涂装技术和设备。汽车制造整车生产推广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工艺、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汽车金属零配件企业鼓励采用粉末静电喷涂技术。针对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轻型商用车分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轿车分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务车分公司等汽柴油车整车制造企业,鼓励采用自动化的机械手喷漆结合人工喷漆的作业方式作业。
 
  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存储,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输送。除大型工件外,禁止敞开式喷涂、晾(风)干作业。除工艺限制外,原则上实行集中调配。调配、喷涂和干燥等VOCs排放工序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到2025年,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
 
  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喷涂废气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喷涂、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处理方式,小风量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艺。调配、流平等废气可与喷涂、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燃烧方式单独处理,推广采用蓄热式热力燃烧(RTO)装置。针对合肥江淮毅昌汽车饰件有限公司、长亨汽车饰件(合肥)有限公司等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到2020年底前应完成VOCs治理设施的改造,将VOCs处理效率低的光催化工艺、其他工艺改造为处理效率高的燃烧工艺。
 
  参照京津冀、江浙沪等地汽车制造业的排放标准要求,加快建设合肥市的地方排放标准,促进汽车制造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通过持续开展源头替代、清洁生产、末端控制等重要排放环节治理。
 
  2.包装印刷业VOCs综合整治
 
  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优化烘干工艺,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包装印刷行业VOCs全过程控制。对塑料软包装、纸制品包装等,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提高水性油墨的使用比例,逐步淘汰苯类油墨使用。强化小微企业油墨监管,逐步开展建成区内溶剂型油墨使用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到2020年,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逐步淘汰不能入园且产值低、VOCs治理投资高的企业。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印刷,执行绿色印刷标准,通过绿色印刷认证。
 
  3.家具制造业VOCs综合整治
 
  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漆、高固份漆。建立溶剂型涂料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溶剂型涂料使用,逐步提高水性漆和高固份漆的使用比例。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力度,推进行业内部排污权交易。不定期对家具制造企业的生产单元、废气处理单元和企业台账进行督查。到2020年,水性漆和高固份漆使用比例达60%以上,新增企业使用比例100%;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4.集成电路制造业VOCs综合整治
 
  原辅料控制遵循替代或减少用量的原则,考虑使用不含VOCs的替代原辅料或低VOCs含量的原辅料,尤其针对集成电路制造业VOCs气体主要成分异丙醇及丙酮制定源头减量措施,能用纯水替代清洗的步骤或操作,使用纯水替代,不能替代的,研究减少用量的方案。
 
  含VOCs原辅料使用过程中,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产生VOCs的工艺,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经废气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如不能密闭,则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有机溶剂储罐罐顶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VOCs废气处理装置,储罐底部地面设置泄漏警报装置。储存桶装及瓶装有机溶剂的房间,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VOCs废气处理装置,用完的有机溶剂废空桶及空瓶保持盖子盖紧密封。
 
  由于集成电路制造业VOCs废气大风量、低浓度等特点,鼓励企业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
 
  5.化工行业VOCs综合整治
 
  加强精细化管理,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动行业改造升级,实现达标排放。具体来说,主要从无组织泄露管理、废水、存储装载这几个排放量大的环节开展工作。
 
  一是全面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通过源头控制VOCs的排放。
 
  二是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采取回收利用措施,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在生化池、沉淀池等低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需采用密闭工艺,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三是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拱顶罐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需在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措施。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并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辆。
 
  到2020年底前,确保化工行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通过持续开展无组织排放的泄漏修复、废水、储罐、装载等重要排放环节治理。
 
  6.其他工业源VOCs综合整治
 
  逐步对橡胶和塑料制品、家电制造、医药制造等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综合整治。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任务要求,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
 
  7.生活源VOCs综合整治
 
  推动汽修行业VOCs治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加快制定区域统一的建筑类涂料VOCs含量限值标准。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2030年,民用建筑内外墙体上水性涂料使用率达到90%以上。
 
  开展其他生活源VOCs治理。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到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2030年,实现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全覆盖,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烧烤店完成“炭改电”改造等。
 
  (五)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1.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加强城市交通规划、建设与管理,构建高效、低碳、以人为本的绿色交通发展体系。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加快城市交通结构调整,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加快轨道交通建设,优化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大幅度提高公众公交出行率,降低私家车使用强度。
 
  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邮政、出租、通勤、轻型小型环卫、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达到80%;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新建小区、公建类建筑、停车场及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分别按照总规划停车位数的10%、20%、20%、5%配建充电桩的规划落实到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积极推广“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在交通领域的应用,引导公众合理选择出行工具,减少拥堵,降低机动车怠速排放。
 
  2.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到2020年,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10%。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工作落实方案。开展涉煤炭、矿石、砂石、水泥、化工原料等大宗物料运输结构摸底调查,对企业未按环评报告要求使用铁路专用线、水路、管道等运输大宗物料的,限期整改。大力推进铁水联运,具备水路、铁路货运条件的重点企业,不得公路运输煤炭和矿石。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水泥、电力(含热电)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既有铁路运输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2020年达到50%以上。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
 
  3.加快车船结构升级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将“油改气”车(含出租车)双燃料共检纳入排气污染定期检验范围。各地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对于具备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同时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检。
 
  4.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和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取消普通柴油标准。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落实国家关于销售前在车用汽柴油中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的措施,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使用车用尿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继续严格实施长三角地区船舶排放控制区靠泊船舶换用低硫油措施,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油品。加强油气回收设备实施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抽查,开展年销售汽油5000吨(含5000吨)以上加油站、储油库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工作。
 
  5.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落实环保查验工作。不满足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加强柴油车注册登记前排放检验,实现环保信息查验全覆盖。
 
  建立完善监管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本地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以信函或公告等方式,及时告知车主,督促其限期治理复检;对于非本市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应及时上传到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1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对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及列入黑名单的车辆和运输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加大路检路查、入户监督抽测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或在货运通道、交通主要干道、市区施工工地周边加强柴油车排气污染抽查抽测工作。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对柴油车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重点单位开展监督抽测。对于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应作为重点抽查对象。自2019年起,每年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除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外,不允许其他柴油货车在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重点企业应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完善中重型柴油货车绕城方案,严控高污染中重型柴油货车进城。
 
  加强农用运输车管控力度。进一步扩大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变型拖拉机等车辆的禁行范围。逐步推进合肥、各县(市)城内建筑工地不再使用上述车辆运输土石方和物料。各职能部门应对上述车辆违法进城、非法进行货物运营等行为进行管理和查处。
 
  实现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全覆盖,排放检验机构在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货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对于为异地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提请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
 
  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在排放检验机构(I站)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后,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市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2020年底前,建立实施I/M制度。加强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
 
  加强排放大数据分析应用。通过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平台每日报送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实现登记地与使用地对超标排放车辆的联合监管。通过大数据追溯超标排放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加油站点、供油企业、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环境监管。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重点核查超标车、外省(区、市)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对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达到85%以上。
 
  推进柴油货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2020年底前,进一步提高柴油货车制造产业集中度。推进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规模化发展。推进落实“三检合一”制度。对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多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部门简化办理手续。严厉打击清理无照、不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维修站点。
 
  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按照省统一安排,构建全市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适时推进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扩大农用车和中重型车辆禁行区。
 
  6.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20年1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2021年全市范围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2)经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所装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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