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公益诉讼案,同时邀请部分南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记者参与旁听。法庭当庭宣判:王某林侵权行为成立,判令王某林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1893112元,事务性费用400000元,合计2293112元。
非法采矿破坏生态,他面临“双追责”
南京检察院起诉书称,2015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林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机械进入南京永宁镇老山林场原山林二矿老宕口内,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资源量78147吨。2017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林以浦口区北沿山大道建设施工为掩护,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机械在建设施工红线外非法采矿,开采灰岩资源量65501.5吨,泥灰岩、泥页岩资源量23867.2吨。
2020年1月9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以王某林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向南京玄武区法院提起公诉,目前刑事案件尙在审理中。
与此同时,南京市检察院认为,王某林实施非法采矿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遂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起诉王某林,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系统性修复”成评估机构鉴定“核心宗旨”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对案件涉及的非法采矿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南京市检察院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结合案情和现场调查,进行了鉴定评估。
评估意见认为,此次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包含三大方面:一是矿产资源的直接损失;二是生态资源的经济损失(包括矿山开采,致使采矿场周围的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由此带来林木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生态系统功能受到影响的经济损失(具体为随着采矿场周围植被破坏,由此将带来森林涵养水损失、水土流失、土壤侵蚀及树木放氧量的减少、鸟类生态价值损失以及哺乳动物栖息地服务价值损失);三是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价值损失。
庭审现场,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及被告方询问,对鸟类生态价值损失和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价值损失的评估依据和标准当庭做了解释。“我们要充分认识到非法采矿行为,不仅造成矿产资源的损失,更是对生态系统要素的破坏,在修复方案和方式上要全面体现系统修复和一体保护,这也是评估报告一直坚持的科学宗旨。”鉴定人强调。
合议庭采纳鉴定意见,王某林承认错误接受判决结果
经过庭审,合议庭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关于案涉生态资源损失的赔偿请求以及事务性费用支出均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据此,法庭判决:被告王某林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893112元承担赔偿责任,其中1498436元用于南京市山林二矿生态修复工程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大桥林场路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使用,394676元用于上述地区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使用;承担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400000元。
王某林代理律师转达了王某林“承认错误、停止侵害、主动赔偿”悔过态度,并接受判决结果。
本案审判长、江苏省高院南京环资庭庭长陈迎认为,该案的审理,让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了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论断的深刻内涵和科学依据。在长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明显破坏了原始植被。山的破坏影响到林、草,林草的减少影响到水土涵养,这些植被的破坏又直接、间接影响了飞禽走兽的栖息地,影响到了生物多样性。一个生态要素的破坏,往往会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多个要素造成不利影响。系统保护需要从各个生态要素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保护。对破坏生态所造成的损失的计算,也要从系统的角度充分不同生态要素所遭受的实际影响。基于这些认知,合议庭最终采纳了评估报告作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