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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首例!某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生产水泥制品被处罚

   2020-11-27 4020
导读

用袋装水泥进行生产活动,不仅在产品质量上无法保证品质,在运输装卸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不小的扬尘污染,而且进行人工装卸,还会

 用袋装水泥进行生产活动,不仅在产品质量上无法保证品质,在运输装卸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不小的扬尘污染,而且进行人工装卸,还会危害人体健康。在使用袋装水泥生产时,不仅平添了安全隐患,同时也造成了资源浪费。
 
2015年,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应运而生,其中,第十五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近期,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一大队对某水泥制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车间内存放大量袋装水泥,旁边有已拆封使用后的袋装水泥包装袋。检查时,工人正在进行现场搅拌,生产产品为水泥制品。经调查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虽然公司建设有水泥罐,具备使用散装水泥的条件,但为了方便还是违规使用袋装水泥制作水泥砖面料。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向其宣传有关的政策法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袋装水泥进行生产活动,并对其处7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也是北海市对工业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生产水泥制品的首张罚单。
 
 
 
下一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大日常巡查与宣传力度,严厉打击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违法行为,从源头提高水泥制品的质量,减少水泥制品生产对环境的污染,净化水泥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吨袋装水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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