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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20年冬季—2021年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2020-09-28 4570
导读

日前,广西发布《广西2020年冬季2021年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全文如下:广西2020年冬季2021年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

 日前,广西发布《广西2020年冬季—2021年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全文如下:
 
广西2020年冬季—2021年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广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确保“十三五”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
 
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
 
二、攻坚目标
 
2020年,全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细颗粒物(PM2.5)两项约束性指标完成国家下达任务,臭氧污染天数同比不增加,臭氧浓度总体保持稳定,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21年1—2月,基本消除重度污染天气。
 
三、攻坚思路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坚持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位精准、对象精准、措施精准,协同防控PM2.5污染和臭氧污染,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持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城市扬尘综合整治、烟花爆竹禁燃限放、污染天气应对等8个专项行动,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四、主要任务
 
(一)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对照《广西2020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持续加强汽车制造、石化、化工、家具制造、医药制造、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加快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和逸散,提高VOCs集中收治效率。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有序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和在线监控建设。2020年年底前,南宁市、柳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贵港市完成重点行业VOCs排放企业清单编制。南宁市、柳州市、玉林市重点推进汽车整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治理升级改造。北海市、钦州市、百色市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冶炼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贵港市重点推进板材加工、家具制造、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其他设区市根据本辖区行业特点开展VOCs综合治理。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来宾市要开展VOCs监测和源解析研究。加大对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督促企业加强治理设施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专项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禁烧区管理,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高清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禁烧情况,实施“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责任到乡镇、村委、农户。2020年年底前,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考核制度。在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和生产生活的情况下,有组织、有计划、有限度地焚烧无法综合利用的秸秆。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禁烧区摸底调查,建立秸秆存量台账,确定秸秆离田措施,完成限烧区计划烧除工作方案编制。攻坚期间,各市卫星遥感和强化监督等发现的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下降10%以上。禁烧区、甘蔗“双高”基地和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加强秸秆焚烧的巡查执法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各市要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集中力量在辖区内人口集中区域、交通干线沿线等秸秆禁烧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地选择秸秆综合利用方式,重点实施秸秆就地肥料化机械翻压还田,实现重点时节、重点区域、重点农作物秸秆全域全量利用。整合各类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资金,大力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带(片、点)建设,打造形成一批技术领先、基地带动、规模发展、多产业融合的秸秆综合利用循环农业典型,形成一批可持续运行的县域秸秆综合利用模式和机制,逐步形成秸秆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秸秆还田作业、离田作业和加工利用等关键环节资金补偿试点,探索不同对象、不同环节的秸秆综合利用补偿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补偿的管理和考核机制。到2020年年底,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加强蔗叶的综合开发利用,对蔗叶的综合开发利用给予支持,推进实施甘蔗机械化收割、甘蔗秸秆破碎还田和打包收集。将蔗叶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糖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范围,鼓励和引导制糖企业开展蔗叶粉碎还田试点。榨季期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南宁市、柳州市、贵港市、来宾市、崇左市要制定和实施蔗叶禁烧区管控方案,有效提升糖料蔗生产机械化水平,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综合利用、统一处理处置。加大甘蔗生产机械化作业补贴力度,推进甘蔗生产“耕、种、管、收”全过程机械化应用,提高机收率,实现蔗叶粉碎还田。2020年年底前,全区“双高”基地甘蔗机收率力争达到30%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开展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联合执法行动,路检路查、遥感监测、入户检查的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50%。2020年年底前,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北海市、贵港市、玉林市建设不少于3个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点位,其他设区市建设不少于2个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点位。严格规范在用车排放检验,2020年12月起,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I/M制度)。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重型柴油货车绕城通行方案。2020年年底前,各市要以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为重点场所,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抽检城市建成区内加油站车用汽柴油,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5%。严格船舶管理,加快船舶淘汰更新,依法淘汰使用3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推广使用电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船舶。2020年年底前,沿海和内河岸电建设满足交通运输部港口岸电布局方案的要求。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督促本市机场提高廊桥岸电使用率,飞机在机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按照《广西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环境执法监管,推动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加大无组织排放管控,完成综合治理方案中的项目治理,到2020年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贵港市、玉林市、来宾市重点加强砖瓦行业清理整治。2020年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向非建成区延伸。对“散乱污”企业,严格依法依规分门别类地实施淘汰、整合和提升,防止死灰复燃。(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专项行动。
 
柳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贵港市督促本市钢铁企业有序推进各个生产环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按照计划稳步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等重点工段污染源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提高铁精矿、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的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严格监管已建成超低排放设施正常运转。新改扩建钢铁企业应同步建设烟气超低排放治理设施,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柳钢防城港钢铁基地等项目建设监管。重点企业: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新材料有限公司。(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柳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贵港市人民政府)
 
(六)城市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督促建筑工地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对预计闲置3个月以上或预计2020年11月以后仍不能开工或恢复施工的建筑工地,督促建设单位开展裸露土地临时绿化或铺装。2020年年底前,各市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基本建成建筑工地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网。加强露天堆场扬尘整治,落实干散货码头物料堆放场所建设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物料输送装置建设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鼓励港口干散货码头建设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装卸作业和堆存场地,并与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加大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安装密闭装置运输、遗撒泄漏污染道路等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大力推进道路清扫冲洗机械化作业,2020年年底前,全区设区市道路平均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及以上,县城达到60%及以上。城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路段基本实现硬化和机械化清扫,对进城道路扬尘严格监管。对街区、单位、门店实行网格化管理,拉网式清理脏乱差行为,门前实行“三包”,综合治理国控站点周边敏感区域的小作坊、小饭店、小店铺和小街小巷。依法严格管控露天焚烧垃圾、露天烧烤等行为,严格检查室内烧烤和其他餐饮企业是否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运转。玉林市要加大对城区及周边中药和香料摊点、仓库、晒场的巡查力度,坚决依法取缔非法硫磺熏蒸中药和香料窝点。(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七)烟花爆竹禁燃限放专项行动。
 
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要求,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优化划定、禁放区禁止销售、限放区零售点布点和燃放管控工作,落实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的责任和监管要求,强化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春节期间,要开展联合执法巡查专项治理行动,紧盯重点时段、重点场所。充分发挥街道办、居委会的作用,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对街道、社区和人群密集场所的管理、巡查、监督工作。在污染天气过程时段,要全面加强禁放区、限放区的执法管控工作。广泛开展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以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实际行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应急厅、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八)污染天气应对专项行动。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全区各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各市进一步完善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按照“帮企减污”的要求,指导纳入城市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不同应急等级条件下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各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强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指导企业提前采取减排措施,预先调整生产计划,对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不列入错峰生产名单,严禁“一刀切”。各市要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综合运用网格化监测、卫星遥感、走航、无人机巡查等技术手段,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能力,科学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重点查处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露天烧烤、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工地扬尘、工业企业偷排漏排、随意“炼山”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要充分发挥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作用,各级领导要深入一线指挥协调,督导应对污染天气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大气环境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调度制度。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强化部门协同,形成攻坚合力,按照“管发展要管环保、管生产要管环保、管行业要管环保”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视情况及时召开工作调度会议,统筹推进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检查督导工作落实情况。
 
(二)严格考核问责。
 
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市予以通报表扬。建立和实施量化问责机制,对PM2.5浓度同比明显上升、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明显上升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滞后于时序进度的市,自治区将采取书面预警、约谈、量化问责等追责措施。
 
(三)加强区域联防联控。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进一步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统一部署区域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跟踪调度各市应对情况。各市完善污染天气应对方案,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夯实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差异化绩效管理,落实区域应急联动各项要求。
 
(四)强化技术指导。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加强对各市污染特点和成因分析,深入帮扶指导,提升全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水平。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加强和提升预警预报水平,实现7—10天预报能力,提高未来3天预报准确率,污染天气过程期间开展未来24小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模拟分析。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加强污染治理基础研究,深入分析环境污染与产业结构、区域气候等影响因素的关系,充分利用无人机、走航、激光雷达等先进技术,精准查找污染源头,科学指导应急应对工作。
 
(五)加强信息公开和工作调度。
 
生态环境部门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公布设区市城市和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各市要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预警预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污染天气应对、环境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自治区按月对各市环境空气质量及改善情况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发布,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滞后的市下达预警函。攻坚期间,开展周调度、月通报,特别是在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时段,对各地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调度,应急结束后通报;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在每周一前,将上周攻坚行动情况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各市人民政府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攻坚行动情况报送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3月15日前,报送攻坚行动工作总结。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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