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水吃水”,非法盗采河砂牟取暴利
法院认定,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夏,管宇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淮河寿县方圩段禁采区内盗采河砂销售,共盗采河砂2万余吨,非法获利21万余元。
李某成伙同其弟弟李某路(刑拘在逃)自2014年至2015年共购置改装了三艘采砂船,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家族化运作方式,由李某成的女儿负责记账、女婿负责联系销售,就地采砂,就地销售,在淮河寿县涧沟镇方圩段周边禁采区内盗采河砂资源销售牟利,2015年至2016年,李某成兄弟共非法获利104万余元。
2018年2月以来,管某雷为了非法牟利,通过事先与非法采砂船船主取得联系然后购买其地盗采的河砂等方式获取大量河砂,囤积在一处空地上。经测量,囤积的河砂重量为1.2万余吨,评估价值72万余元。2018年5、6月份,所囤积的河砂被管某雷妻子出售,共得款71万余元。经查,其中属管某雷与非法采砂船船主事先联系购买的河砂为1.03万余吨,价值57万余元。
成立“采砂协会”,控制非法采砂“行业”
自2013年以来,管宇以宗亲、朋友为纽带,通过实施敲诈勒索非法采砂船船主、聚众斗殴打击柴油销售市场竞争对手、非法拘禁他人等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一个以管某为首,由管某雷、方某江、管某祝等人参加的恶势力团伙。
2015年10月,为巩固强势地位,垄断淮河涧沟镇方圩村河段的非法采砂市场,管宇在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并处于缓刑考验期的情况下,仍不思悔改,联合在寿县涧沟镇长期经营码头、非法采砂的李某成及沈某红(另处),组织成立了非法的“采砂协会”,控制当地的砂石资源,并逐步吸纳方某江等人加入,形成了一个以管宇为组织、领导者,以李某成、管某雷、方某江、沈某红为积极参加者,以李某芹等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强行向非法采砂船船主收取“管理费”及有组织地盗采河砂资源获取经济利益,主要用于购买作案工具、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等,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管宇等人依托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非法采砂船船主、盗采河砂、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压当地非法采砂船船主、打击竞争对手,为非作恶。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非法采砂“行业”称霸一方,形成垄断,并无视政府权威,在执法部门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管理时公然侮辱、威胁国家工作人员,在淮河寿县方圩、田岗段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